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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港区某图文广告中心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接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经营场所擅自兼营从事8种500本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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